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博物馆。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辖区自然、历史、文化、科技等资源,设立特色鲜明的博物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体现行业特色、地域文化、民族或者民俗特点的博物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