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不通报相关行政管理信息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专门意见的;(三)不及时移送或者拒绝接受移送案件的;(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协作职责的。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