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核实处理,并及时向检举人、控告人反馈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