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督办督察、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