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同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同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