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等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