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执法职责等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