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