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门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