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