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应当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加强疏导与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