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协管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协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

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承担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