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协管人员管理规定,加强对协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协管人员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承担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属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