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