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的送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送达。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和告知等重要法律文书除外。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本地公开发行的报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网站和公告栏等发布公告予以送达。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