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