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