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程第十六条已废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认领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依法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