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程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易腐烂、变质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依法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