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

采用其他措施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