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程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实施勘验、检测、鉴定等;(二)询问当事人、证人等;(三)以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四)查阅、调取、复印有关文件资料等;(五)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财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