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上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