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承包方的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