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耕地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占用承包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