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村规民约中,不得约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