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三条已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毁损、遗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承包方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补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