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建档等工作。承包合同当事人有权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登记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拒绝或者限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