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家庭承包第九条已修改承包方不得弃耕抛荒承包耕地。承包方暂时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代耕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承包耕地弃耕抛荒超过1年又不委托他人代耕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代耕。代耕期间,土地经营收益归代耕者所有。承包方要求恢复从事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交还承包方经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