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集镇环境卫生的管理。村民应当维护村庄、集镇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修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挤占沟、渠、路,占用村庄、集镇街巷通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