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在村庄、集镇、路旁、水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集镇,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