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庄、集镇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