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建设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