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建设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设计村民住宅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对房屋结构、庭院、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