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各级政府安排的专用资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允许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庄、集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集镇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并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合理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