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设乡(镇)村企业或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