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集镇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集镇,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