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现有的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造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