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