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