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