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 以上 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