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