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非公路标志;(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挖路引水;(五)打场、晒粮;(六)擅自设置路障;(七)毁坏树木、交通安全标志;(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