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条有效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可以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