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十九条有效技术合同实行自愿认定登记制度,同一技术合同在本市不得重复登记。禁止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