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技术合同登记表;(二)技术合同原件。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出具纸质的合同文本。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