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第十一条有效技术交易的让与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所提供技术的真实性;交易服务方应当将交易信息和双方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提供定约服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