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技术市场促进条例/第二章 技术交易活动第十条有效技术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鼓励通过技术交易会、技术信息发布会、网上技术信息发布或者交易等途径,采用技术成果入股、技术产权转让、技术招标投标、技术拍卖等形式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