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人员不使用普通话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