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