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对违反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举报、提出批评,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