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由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